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隶属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实行市、区共建共管,以区管为主。
第三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不断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章 学校名称、校址
第五条学校名称: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学校校址: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108号 邮政编码:408000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七条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依据国家关于职业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地方,服务经济,突出专业特色,提高教学质量,为重庆经济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高等和中等应用型技术专门人才,落实科教兴渝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学制与规模
第八条 学制:高等职业教育:招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教毕业生,学制2—3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5年。中等职业教育:招收初中毕业后,学制3年。成人教育:招收高中和中等职教毕业生,学制2—3年。规模:学院计划至2010年,总规模达到8000人,其中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5000人。
第五章 学科门类设置
第九条 以工科为主,集工、贸、农、经、管于一体。
第十条 学院将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教育发展规划,适当调整现有专业,开发和增设新专业,以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和新兴产业的需要。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开办中等职业教育,兼办成人专科全日制、非全日制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及职业资格培训班。
第七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依法决定学院重大事项,支持院长独立行使管理职权。
第十三条 学院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处、室)两级管理,根据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党政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院长主持院务会或院长办公会,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等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全院职工实行聘(任)用制度。教师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制度,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院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教学、学籍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主渠道为国家财政拨款,并按国家规定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技术开发、第三产业经营收入及接受社会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全部国有资产,管理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条例执行。学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变换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严格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学院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财务制度按财政部、审计署颁布的国有企事业财务的预算、决算、审监执行。学院收取的学费、技术开发、第三产业经济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章 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直属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主管,由涪陵区人民政府委派学院主要负责人,拨发办学经费及涉及学院发展的专项资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宗旨及培养目标等进行监管和督导。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权利与义务: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学院在民事活动密蘑基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有权合理使用和管理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经费及其他条件,有自主办学的权力,自主招生,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有权面向社会举办各种岗位培养和技能培养,自主开展科研和技术咨询服务;有权兴办产业,广泛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多种合作;有权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收入分配,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章程应该保持稳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当章程已明显不适应学院发展时,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条本章程白2006年3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