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商铺对外出租,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铺对外出租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多部门参与、分工负责相互监督的原则公平、公开对外出租。
基建后勤处牵头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工会等相关处室对商铺的出租、租金的催缴等实施管理。
第三条 学院商铺的基本情况由基建后勤处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处、工会进行实地考察登记管理。
第四条 财务处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处、工会对各商铺的市场租赁价进行调查,提出各商铺出租底价,交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基建后勤处执行。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商铺出租底价的市场调查,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第五条 基建后勤处根据审批同意的出租底价,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外出租,必要时可以采用竞价出租。
基建后勤处负责起草对外出租方案,经监察审计处审查,交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执行。
基建后勤处负责起草租赁合同,经监察审计处审查,交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签定。
监察审计处、工会现场参与和监督。
第六条 承租人通过银行向财务处缴纳租金,凭缴费回单到财务处开具发票,凭发票或者缴费回单到基建后勤处登记缴费信息。未按期缴纳租金的由基建后勤处进行催缴。
第七条 商铺的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第八条 承租人与学院因为租赁发生纠纷,由基建后勤处会同保卫处处理;租赁合同期满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后,承租人拒不退场,保卫处、基建后勤处等有关部门按规定清场。
第九条 按照学院规定的底价仍不能出租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由财务处组织重新核价后,由基建后勤处重新对外出租。
第十条 各商铺不得转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